【清廉医院】风清气正过“廉节”(一):过年收礼,哪些情形算受贿?

2025-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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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廉,是医院发展的基石,是医者仁心的体现,更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桥梁。只有构建起风清气正的医疗环境,才能让患者真正感受到公平、公正、透明的医疗服务,进一步改善就医感受、提升患者体验,实现医疗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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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春佳节将至,每逢佳节必思“清”!越是喜悦祥和,越是放松心情,就越要守住“底线”,让廉洁新风吹拂新春佳节。




风清气正过“廉节”(一)

过年收礼,哪些情形算受贿?


借节庆之机收礼能否构成受贿,关键在于是否具备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即党员干部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如果党员干部利用手中职权为他人谋利,收受财物价值达到三万元以上,以及在特定情形下价值达到一万元以上,就属于受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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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哪些情形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均构成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解释》,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也就是说,党员干部如果索取收受下属或者管理服务对象财物,当数额达到三万元,即使未发生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情节,只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职权,就可能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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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党员干部违规收受财物,但未达到受贿罪的定罪标准,又将面临什么后果?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综合上述纪法规定,党员干部利用节假之机收受礼品,受到党纪法规的双重约束,即使未达到受贿罪的定罪标准,也有可能受到严重的党纪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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